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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每天一点法律知识】老人生前立下多份“最后的遗嘱” 到底哪份才是有效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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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某和后老伴在一起生活,房子是徐某婚前自己买的。徐某患病,一直由老伴照顾,为了感谢老伴,就按照老伴的意思写了份“最后遗嘱”,遗嘱言明房子和存款等都由老伴继承。
可是,徐某病情逐渐加重,卧床不起,老伴也变了态度,不爱伺候,还冷言冷语地挖苦、打击。
徐某把这事和儿子说了,儿子就把老人接回家照顾,老人觉得关键时候还是儿子有用,就决心把财产留给儿子,并做了公证遗嘱,言明是“最后遗嘱”。
可是,徐某在儿子家待了两个月,觉得儿媳妇态度不好,就洽女儿打电话要去住到医院,表示就算是死也死到医院。女儿将徐某送到医院,每天前去探望、呵护,徐某在弥留之际当着两个医生的面留下“最后遗嘱”,将所有的财产给了女儿。
徐某去世后,后老伴和徐某的儿女就遗产问题引起了纷争,那么,几份遗嘱哪一份有效呢?
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。
本案中,徐某分別立有自书、公证、口头遗嘱。
即使三份遗嘱的形式都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,也是以公证的遗嘱为准。
因为,所有的遗嘱形式中,公证遗嘱效力最高,其他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,除非再立一份公证遗嘱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。
最后的口头遗嘱虽然时间上在最后,但是也不能推翻公证遗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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